涉嫌侵犯專利權科研所與鍋爐公司對簿公堂
滿洲里市扎區(qū)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簡稱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與呼倫貝爾市順鑫常壓熱水鍋爐有限公司(簡稱順鑫鍋爐公司)因專利權糾紛一事對簿公堂。4月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4月23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的訴訟請求。
原告:專利被侵權了
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于1992年成立,1994年建立研究基地常壓熱水鍋爐廠,并開始申報實用新型專利。經過更新,到2004年申報時已經是更為成熟和先進的第三代產品,也是原老廠長畢德光傾注10余年心血的成果。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5年11月23日對畢德光申報“分體式煤氣化燃燒立式常壓熱水鍋爐啟動燃燒硝煙裝置”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人畢德光將該項目的專利技術完全讓于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使用,包括該項專利的所有權也全部由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享有。
“在2007年的市場銷售中,我們發(fā)現已經談好意向的客戶突然安裝了和我們專利產品結構相同的鍋爐。調查發(fā)現,是順鑫鍋爐公司在推銷鍋爐。經過比對,侵權的產品鍋爐與我們的專利產品存在3點相同之處?!惫庹?jié)能科研所的代理律師說。他說,首先,兩個產品均適用于在自然通風條件下燃燒運行。其次,在產品結構上均是由上部煙箱、中部火管換熱器與底部煤氣化鍋爐組成。通過對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結構對比可見,侵權產品的內部結構與專利產品的結構特征完全相同。第三,光正節(jié)能研究所認為,兩種產品無論定義于高效、環(huán)保、節(jié)能組合,還是定義于煤氣化分體無煙所實現的功能,要達到的效果是相同的,即方便了鍋爐的拆裝、運輸,同時解決了爐內燃料充分燃燒,達到了節(jié)能、環(huán)保的效果。
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認為,雖然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稍有不同,即侵權產品是使用加長爐條替代了專利產品在燃燒室下方的爐條下面安裝橫向風管,并在風管上安裝斜向風嘴的技術手段,而這種技術手段在普通民用爐灶中經常被使用,但是對于專業(yè)性比較強的常壓鍋爐來說,毫無創(chuàng)新。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認為,順鑫鍋爐公司使用的技術是本領域普通人員無須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聯(lián)想到的特征,該替代手段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方案優(yōu)越。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請求法院判令,順鑫鍋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的專利“分體式煤氣化燃燒立式常壓熱水鍋爐啟動燃燒硝煙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權行為,并公開賠禮道歉。要求順鑫鍋爐公司賠付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被告:不構成侵權
順鑫鍋爐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其所生產的鍋爐并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順鑫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結構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二者比較,至少存在的不同點是:順鑫鍋爐公司所生產的鍋爐沒有“在噴火口的爐條下面安裝橫向風管”這一必要技術特征,而這一技術特征是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必要技術特征之一。因為根據《專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順鑫公司生產的產品沒有落入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不存在侵犯對方專利權的事實。被告順鑫鍋爐公司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畢德光在2004年12月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項名稱為“分體式煤氣化燃燒立式常壓熱水鍋爐啟動燃燒硝煙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2005年11月23日該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420117543.3。2009年4月3日,專利權人變更為畢玉潔。訴訟中,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于2008年7月28日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申請將順鑫鍋爐公司正在生產的常壓熱水鍋爐進行保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被告生產的CLHB-H1.4MW或2.8MW常壓熱水鍋爐產品一臺。庭審中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逐一對比,原告、被告雙方均確認被控侵權產品沒有“在噴火口的爐條下面安裝橫向風管”。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于2005年11月23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名稱為“分體式煤氣化燃燒立式常壓熱水鍋爐啟動燃燒硝煙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現仍合法有效,依法受專利法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guī)定,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根據原告請求,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為:一種分體式煤氣化燃燒立式常壓熱水鍋爐啟動燃燒硝煙裝置,本爐采用自然通風,它是由底部煤氣化鍋爐、中間火管換熱器、上部煙箱3個單獨制造的構件,經過橡膠軟管和砂封聯(lián)接成一個整體。其特征在于:煤倉底部與燃燒室相通,在噴火口的爐條下面安裝橫向風管,上面每隔50毫米焊接一個呈55度角的斜向風嘴。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庭審中,經對能夠反映被控侵權產品結構的照片及圖紙和上述涉案專利權要求書中記載技術進行對比,被控侵權產品上沒有“在噴火口的爐條下面安裝橫向風管”這項必要技術特征和類似的結構設計,即沒有與該技術特征可對比的等同物。所以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比缺少橫向風管必要技術特征。因此,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侵犯原告的專利權。故原告主張被告生產的產品構成等同侵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相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權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滿洲里市扎區(qū)光正節(jié)能科研所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300元,證據保全費100元,由原告負擔。判決結果宣布后,對于是否上訴,光正科研所代理律師表示還需考慮,順鑫鍋爐公司表示不上訴。